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60號
抗 告 人  蔡國賢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牛惠臨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