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60號
抗 告 人 蔡國賢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牛惠臨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