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322號
原 告 許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崔秋龍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144,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55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12月10%=144,000元(依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附註: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
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