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22、28號
原   告  湯文萬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謝采薇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被   告 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裕
訴訟代理人  劉育綾 律師
複代理人  簡嘉瑩 律師
被   告 張炳裕
       張小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5日下午4時0分在本
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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