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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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柴晧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柴晧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7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卷證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4732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217D025)(第129號偵卷第26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5965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217D024)(第129號偵卷第27頁)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6009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217D023)(第129號偵卷第28頁)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636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219D116)(第149號偵卷第15頁)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461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219D117)(第149號偵卷第16頁)
6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83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329D027)(第336號偵卷第16頁)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4875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329D026)(第336號偵卷第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