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柴晧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柴晧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7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卷證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4732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217D025)(第129號偵卷第26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5965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217D024)(第129號偵卷第27頁)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6009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217D023)(第129號偵卷第28頁)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636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219D116)(第149號偵卷第15頁)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461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219D117)(第149號偵卷第16頁)

6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83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329D027)(第336號偵卷第16頁)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4875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329D026)(第336號偵卷第19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