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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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聲請人 郭育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777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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