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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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5號
聲請人 趙光宇
法定代理人 謝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調解所得受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相對人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生,則自其離職日114年6月30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茲聲請人主張其年薪合計新臺幣(下同)2,653,252元,平均每月薪資為221,104元,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3,266,240元(計算式:221,104元×12月×5年=13,266,240元);第二項請求調解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為13,766,24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