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本院八十九年中簡字第四六二號及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一四四號)先後判處如主文即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