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游家泓
鄭佩淳 即鄭淑娟之繼承人
游家瑄 即鄭淑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文俊、鄭佩淳、游家瑄應於繼承鄭淑娟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游家泓、游振聲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另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家泓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於105年02月15日邀同債務人游振聲及案外人鄭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合計借款本金51,28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查鄭淑娟已於107年06月0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游家泓、游振聲為本案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外,尚有鄭文俊、鄭佩淳、游家瑄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詳附件),故鄭文俊、鄭佩淳、游家瑄在繼承被繼承人鄭淑娟(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鄭淑娟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五)詎債務人游家泓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78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於114年05月08日轉列催收款項。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家事事件查詢公告一紙、繼承表一紙、最新戶謄三紙、原始戶謄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