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四五五號
原 告 乙○○○○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被 告 甲○○○住嘉義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釋明目前乙○○○○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