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3年度嘉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四五五號
  原   告 乙○○○○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被   告 甲○○○住嘉義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釋明目前乙○○○○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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