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五О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