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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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申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
請求: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件。
四、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⑴、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⑵、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
⑶、訴訟事件。
⑷、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⑸、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⑹、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⑺、法院。
⑻、年、月、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