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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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3號上訴人 羅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芬園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572,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