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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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鍊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6號被告吳承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後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他命成分,係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而前開案件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14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0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內含白色結晶之夾鍊袋1個,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01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有扣案物品照片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憑(見南市警三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111年度毒偵字第346號偵查卷第23頁),核屬違禁物。雖檢體已於送鑑後用磬,惟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盛裝毒品之夾鍊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扣案之夾鍊袋1個,因其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