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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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告 王伯群 被告 蔣清祥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七樓 黎美珠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七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故原告起訴,如未繳足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在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94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對被告蔣清祥、黎美珠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70萬元,及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惟被告蔣清祥、黎美珠涉犯詐欺原告部分,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在案,嗣經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移送附帶民事訴訟前來,經本院民事庭於111年8月22日依同條第3項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指定郵政信箱,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