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石靜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價金等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
並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如:買賣契約書等)到院,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
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第405條、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請求返還價
金等之相關資料(如買賣契約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
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