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27號
原 告 羅長清
被 告 許玉鵬
桂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