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90號
原 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2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1,795,7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