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判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判字第13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憲雄 被告 丁偉哲 年籍、地址均詳卷
林宏霖 年籍、地址均詳卷 洪德宜 年籍、地址均詳卷 陳彥廷 年籍、地址均詳卷 楊儒睦 年籍、地址均詳卷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為不服法院裁定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不因其形式上誤用上訴、再審、聲明異議等主張而異其效力。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係不服本院駁回其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請求將原裁定撤銷,有該書狀之記載可憑。核其不服本院裁定請求救濟,應屬抗告性質,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抗告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以104年度聲判字第135號裁定,認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揆諸前開規定,該駁回聲請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所提抗告,於法即有未合,自不應准許,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唐中興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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