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3號抗告人 李嘉興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非訟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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