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45號上訴人 趙庭課 訴訟代理人 趙香蘭 被上訴人 鄭喬容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6,858元【計算式:104年土地公告現值49,417元/平方公尺×74平方公尺=3,656,858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