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