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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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告甲○○即 王樹銘 之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9,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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