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按前開聲明計算裁判費並補繳之。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