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及強金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藝苑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零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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