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至共同被告甲○○、丙○○未到庭,另為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