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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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881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丙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乙女及丙男均應到庭,若委任其中一人到庭
,應提出委任狀。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