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曾增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
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以通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
務人,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
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1份、債權
讓與之通知書1份、郵件退件信封1份等件均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以寄送至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通知信函因「招領
逾期」而遭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
籍謄本1份、債權讓與之通知書1份、郵件退件信封1份為
證,經核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
分局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前揭戶籍地址,經該局以桃警
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戶
籍地址。從而,亦應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