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67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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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吳茂生
被   告  洪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鳳簡字第677號給付酬謝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1月2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邱秋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9月7日於高雄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因原告之協助使其投標不動產減少支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之價金,因而間接獲取同等金額,被告因而同
意給付10萬元予原告作為酬謝,詎料被告竟遲不依約給付10
萬元予原告,故原告除請求被告應給付10萬元外,另應給付
5萬元違約金云云,被告則以不認識原告,從未同意給付原
告10萬元等語置辯。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對於其所主張被告承諾給付10萬元之事實,未據提出任
何事證供本院調查,且證人 陳春敏 亦到庭具結證稱:被告投
標時伊全程陪伴在場,伊與被告均不認識原告,且被告亦未
曾同意給予10萬元等語,足認原告主張被告同意給付10萬元
酬金一節,顯然無憑,不足採信。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給
付15萬元(即10萬元酬金及5萬元違約賠償金),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邱秋珍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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