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林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借款,原債權人將債權讓與予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嗣該公司再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以
通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該通知,經郵務
送達結果,遭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憑證影本1份、債權讓與證明書影
本2份、戶籍謄本1份、債權讓與之通知書及登報公告影本
1份、郵件退件信封1份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以寄送至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通知信函因「遷移
新址不明」而遭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
出債權憑證影本1份、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份、戶籍謄本
1份、債權讓與之通知書及登報公告影本1份、郵件退件信
封1份為證,經核無訛,相對人現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是本件
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