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劉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麗玲間清償債務,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1,1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尚有105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