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未將被告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七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甲○○前因由具保人乙○保證金二萬元後,未予羈押一節,有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次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由本院以九十年毒聲字第四一四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以九十年毒聲字第六一五O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進入台灣高雄看守所觀察勒戒,於同年十月十九日再入台灣屏東戒治所強制戒治,迄今仍在戒治所內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在卷可憑,亦即被告目前係在戒治所內而非逃匿無從傳喚,從而,自不符沒入保證金之要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