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2251號
抗告人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駁回其續
行、更正、補充、更審、再審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