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022號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劉東坤
被 告 詹炳榮
訴訟代理人 劉雪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
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