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19號
原 告 郭王夏蘭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金勇 間修繕樓板漏水事件,於本院審理中擴張
訴之聲明範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130,97
0元,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980元外
,尚應補繳9,3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