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19號
原   告  郭王夏蘭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金勇 間修繕樓板漏水事件,於本院審理中擴張
訴之聲明範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130,97
0元,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980元外
,尚應補繳9,3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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