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55號
原   告  翁慎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慧玲許朝財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本院對被告2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3461號),
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74萬元(
即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5,31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4,8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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