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55號
原 告 翁慎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慧玲 及 許朝財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本院對被告2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3461號),
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74萬元(
即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5,31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4,8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