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訴訟代理人  簡君祝
       張榮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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