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312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修竹
複訴訟代理  方添榮
被   告  沈彥志
       沈啓昌
       沈游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沈彥志前就讀光啟高中時邀同被告沈啓
昌、被告沈游淑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共1筆
,額度為新臺幣300,000元,經被告動用共計5筆,金額為
111,816元,並約定被告沈彥志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分別按遲延還本付息加計
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沈彥志畢業後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被告沈彥志已
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自應負清償責任,迄今尚欠111,816
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沈啓昌、沈游淑珍為連帶保
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原告催討未果等,業據其提
出放款借據影本1份、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5份、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各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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