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23號上訴人 賴思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家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113年12月31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