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9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恩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陳恩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不得或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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