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99號原告 蘇姵勻 被告吳瑞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