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上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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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上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五四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