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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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500號聲請人 梁佑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洪君憲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6日簽發、發票金額新臺幣50,000元、到期日未記載之本票一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並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提本票原本,該通知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提出,依前開說明,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