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四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八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該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