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以九十一年易字第五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前之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另犯業務侵占罪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