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О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九十二年交易字第六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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