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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