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 律師
被 告 丁○○
甲○○
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