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 律師
  被   告 丁○○
        甲○○
        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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