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五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四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更正其中「被
告甲○○‧‧‧‧而與『 穆燕參 』所駕車牌號碼‧‧發生車禍」)。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時之自白⑵證人穆燕參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
試值一紙、台南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紀錄表各一紙及照片數紙可稽,被告服用酒類,
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一‧0六毫克,竟仍執意於夜間駕車,
因煞車不及,而撞及穆燕參所駕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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