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王家宏
林宏澤 同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改制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服份有限公司。緣被告
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
限至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並約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