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五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⑶台南縣警察局舉
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觀察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
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一.二九毫克,仍執意駕駛機車,因撞
及路上行人 郭文星 (此部分未據被害人告訴及檢察官起訴)肇事,其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